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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殡葬资讯 / 时间: 2023-08-01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发展的意见》(浙委办〔2019〕27号)文件精神,《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6〕48号)精神,紧跟全省殡葬领域全流程减免改革步伐,加大殡葬惠民政策力度,我局在《丽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21〕11号)基础上起草《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3年7月26日至8月5日止。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广大市民可通过电话、信函方式向丽水市民政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王伟清  电话:2091458
邮寄地址:莲都区花园路1号(市行政中心裙楼310室)
附件: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6日
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发展的意见》(浙委办〔2019〕27号)文件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6〕48号)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浙民办〔2021〕166号)文件要求,决定加大惠民政策力度,扩大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范围,进一步减轻群众治丧负担,特制定本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具有浙江省户籍居民;
(二)下列非浙江省户籍对象:
1、在本市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2、驻丽部队现役军人;
3、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市域内以下户籍不明对象:
1、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人员;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对象;
3、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娩出胎体。
二、减免殡葬服务项目
(一)基本服务项目(全市统一项目)
1、遗体接运费(殡仪馆业务辖区内普通殡仪车接运);
2、遗体普通冷藏费(减免3天);
3、遗体告别或守灵费(减免300元)
4、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5、“惠民”骨灰盒免费(限馆内“惠民”专柜产品);
6、骨灰寄存费(限馆内免费寄存1年)。
(二)其他服务项目(市本级自定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设定)。
7、指定区域内提供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和海葬、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安葬免费;
8、指定公墓生态安葬纪念碑上刻逝者姓名免费;
9、灵车挂黑纱球免费(限市殡仪馆);
10、骨灰处理费免费(限市殡仪馆);
11、“孝心袋”1只免费(限市殡仪馆);
12、守灵贡饭免费(限市殡仪馆);
13、清明节殡仪馆内、指定公墓集中代祭扫服务免费;
14、清明节殡仪馆安排小型祭奠仪式(“暖清明”活动)免费;
15、清明节市区指定公墓免费提供鲜花换“纸钱”。
“基本服务项目”中第1项至第6项费用减免按当地财政规定结算,减免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其他服务项目”中第7项费用减免(及奖补)按当地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执行,相关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第8项至第15项所减免费用由殡仪服务机构承担。
三、减免程序
(一)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外死亡火化后凭殡仪馆(火化单位)正式发票到其户籍所在地市、县(市)殡仪服务机构办理免除殡葬服务费用手续,免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
(二)对确有特殊原因的,在丽水市域内死亡且在丽水各火化机构长期冷藏并火化的遗体。由逝者家属申请,经当地殡仪馆初审,报民政局审核后予以减免。
(三)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负责遗体火化的殡仪机构在结账收费用时直接予以减免,所减免费用按当地财政规定结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足额拨付给殡仪机构,以保障殡仪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
四、监督管理
(一)逝者家属(或经办人)凭逝者身份证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尸体处理同意书等资料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减免。逝者家属(或经办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抓好政策宣传,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提供优质服务,贯彻落实好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政策。
(三)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健、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按部门职责执行本办法。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做法。
(四)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加大减免群众丧葬费用的力度,扩大惠民服务项目范围。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2021年2月9日印发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11号)即行废止。
(二)本办法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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