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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来源:殡葬资讯 / 时间: 2023-02-20
法律法规名称依据文号条款号条款内容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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